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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台州中院发回重审,温岭法院重新审理,文涛律师辩护的温岭企业家获不构成诈骗改判

来源: 作者:文涛律师 时间:2022-11-07

【案情概览】

2020年4月16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用滋扰、纠缠和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为逞强耍横,纠集人员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5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辩护效果】

2020年7月22日,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文涛律师受托担任Z某诈骗、寻衅滋事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诈骗事实和罪名提出无罪辩护意见。2020年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在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阶段,文涛律师对诈骗罪的指控坚持无罪辩护意见,即:“起诉书指控和原审判决认定Z某诈骗的证据不足,且X某给付Z某的款项均系其在对款项性质和构成有明确认知的前提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给付,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不应认定为Z某的诈骗所得。”

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本案重新开庭审理,在寻衅滋事罪判处的14个月刑期届满前一日,同意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于2021年1月29日对被控诈骗的温岭企业家Z某取保候审,为本案诈骗罪的理性、公正处理留有余地。

2021年4月26日,温岭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对文涛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Z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一罪,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在被告人否认借款人、担保人陈述的情形下,借款人X某和担保人C某的笔录存在诸多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况且本案被告人以结账单金额进行起诉,后在再审时根据X某的还款情况进行变更起诉,双方以调解结案,X某也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从主观上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起诉的该节事实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Z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办案余记】

经过文涛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度有节的的不懈努力和坚持抗争,温岭企业家Z某终于在寻衅滋事刑期届满前一日重归自由、合家团聚,并终获不构成诈骗改判的圆满结果,不负辩护人历经两审、为之拼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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