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网络诈骗,软件设计方该当何罪?
公安部督办套路贷诈骗(涉黑)一案成功改变定性,法定刑从10年以上降为3年以下
作者:文涛,e律师全国联盟刑事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与风险防范部主任/律师
【案件委托】
2019年12月26日,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与风险防范部主任文涛律师临危受托、担任犯罪嫌疑人许某(化名)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案情概览】
许某曾经供职于一家软件设计公司,该公司设计的贷款软件被使用方用于套路贷犯罪活动,许某在该软件公司先后担任技术总监、总经理职务。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的共犯对许某等人立案侦办。
如果按照整个诈骗团伙的犯罪情节,许某作为共犯的法定刑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经过文涛律师的有力辩护,检察院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批捕,法定刑从10年以上降为3年以下,有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合法权利。
【案件背景】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办案单位得知本案属于公安部督办的涉黑要案,故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和杭州市律协的有关规定,文涛律师立即向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杭州市律协和办案单位所在(跨省)的当地律协书面报备,依法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思路】
1、鉴于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无法结合在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只能听取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单方陈述,故目前不能确定无罪、存疑或是罪轻辩护的思路;
2、但即使经检察院审查逮捕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许某主观上明知软件使用方存在套路贷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软件设计帮助,也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而非诈骗罪(重罪)的共犯,辩护人当积极履行《律师法》、《刑诉法》赋予的职责,提请检察院在批捕时对本案的定性予以准确把握。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共同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5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辩护人注意到,《意见》列举了7项共犯表现形式,但是未提及该《意见》出台前已经常见的、为套路贷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情形,而是特别强调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辩护人分析发现,2019年出台《意见》之前,早在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由于《意见》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后出台,从时间上看应当已经考虑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单列罪名和罪状,所以在列举共犯表现形式时并未提及已经纳入《刑法修正案(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状描述的以上情形,反而是强调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罔顾《刑法修正案(九)》已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作规定,仍旧以相应犯罪的共犯处理,将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形同虚设、没有增设此罪的必要。故本案应当秉承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
4、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做了海量的检索后发现,即使是司法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乃至《意见》出台后,全国各地(包括办案单位所在地市)对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人也悉数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相应犯罪的共犯。
【辩护结果】
文涛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着力撰写三千余字的辩护意见,连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海量检索、整理出的同类案件裁判一览表,一并提交检察机关。
在公安部督办的涉黑案件背景下,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本案定性予以准确把握,于2020年1月22日对许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批捕,文涛律师的阶段性辩护工作取得良好效果。